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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广东园林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SOCIETY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缩写:GDSLA。
第二条 性质:广东园林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广东省风景园林领域科技与艺术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参加、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学术性团体和省级社团法人。
第三条 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团结、组织全省风景园林行业科技和艺术工作者继承发扬祖国优秀的园林传统,吸收借鉴世界先进的园林科学技术,开展国内外风景园林科技与艺术交流、研究与合作,紧密配合全省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为建设生态健全、景观优美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高广东风景园林事业的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水平作贡献。
第四条 办会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法办会,民主办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自由讨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求实、勤学、创新、协作的精神,为繁荣广东风景园林事业而努力奋斗。
第五条 主管部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同时受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的业务指导;是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成员;办事机构挂靠设在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第六条 本会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东平五马路八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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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主要从事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各类园林学术交流活动,促进民间科技合作和人才友好往来;
(二)开展园林科普活动,传播先进技术,普及科技和艺术知识,扩大风景园林行业的社会影响力;
(三)编辑出版学术期刊、书籍和科普读物,通过《广东园林》学刊等媒体手段搭建广东风景园林行业的信息交流平台;
(四)举办专业展览,传承和弘扬祖国优秀的园林文化传统及其在新时代的发展;
(五)举办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六)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参与有关园林绿化重要项目的决策论证咨询,接受委托开展风景园林规划设计等方面的项目研究、咨询、成果鉴定、技术推广及人才职称资格评定等;
(七)为会员及风景园林行业从业人员举办专业性竞赛、评优和评奖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倡导科学道德和优良学风,推荐会员的优秀作品、论文、创作及合理建议;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会活动中表现出色的优秀科技人员并授予荣誉称号。
(八)协调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协会、研究会的重要活动,联系指导各单位会员工作;协助省内各地方园林学会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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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资深会员、通讯会员。申请入会的条件为:
(一)单位会员:广东省内各地级市风景园林学会、协会以及从事风景园林业务的科研、教学、设计、施工、生产、管理等行政及企事业单位,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1、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学士学位以上的园林工作者;
2、具有较好的专业技能和工作业绩,从事园林科技与文化艺术工作3年以上,并在专业领域有一定成就和贡献的专业人士;
3、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园林管理工作多年,有丰富经验的人士。
(三)资深会员:对广东风景园林学科发展或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年龄在65周岁以上的技术专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成为本会资深会员:
1、曾担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
2、曾担任本会理事并从事园林工作20年以上;
3、本会个人会员,从事园林工作30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在学术或专业技术领域上有较高成就,在园林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专家。
(四)通讯会员:
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愿与本会交往、合作的港、澳、台地区及外籍和旅居海外的风景园林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和手续
(一)单位会员入会:具备单位会员条件的单位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会秘书处审核,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发给本会单位会员证书。
(二)个人会员入会:具备个人会员条件者,由一名会员介绍,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由秘书处核准,发给本会个人会员证书。
(三)资深会员审批:经本会单位会员、专业委员会或两名理事推荐,经秘书处审核,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发给本会资深会员证书。
(四)通讯会员入会:本人申请,由一名会员介绍,经秘书处审核,报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 会员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利:
1、具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3、获得本会提供技术咨询、培训等服务的优先权;
4、优惠取得有关学术资料和信息服务;
5、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承担并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4、积极撰写学术论文、科普文章,参加本会活动;
5、积极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6、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管理
(一)单位会员自主开展活动,个人会员可参加本会及所在地单位会员的活动。
(二)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并注销会员资格。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劝其退会或终止其会籍。
(三)本会可根据本章程另行制定会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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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
(一)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5、决定终止事宜及其重大变更。
(二)会员代表大会由各会员推选单位会员代表、个人会员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表决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三)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最迟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10、制定本会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11、组织重大技术鉴定,推荐优秀学术论文、作品和人才,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12、代表本会与其它学会、研究会联系与协作;
13、决定学会工作的其它重大事项。
(二)理事会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三)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
(一)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二)常务理事在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原则上是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每年不少于召开两次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 是指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任职条件: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政策水平高,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力;
3、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相关职权:
1、召集和主持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六条 秘书长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其职权为:
(一)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需要可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对广东园林学会建设发展和广东风景园林科技艺术事业有突出贡献的、德高望重的学会老领导人或著名专家学者,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理事长称号或聘为本会顾问及其它名誉职务,任期一届。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工作职责
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其工作人员组成,由秘书长负责处理学会日常工作。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组织学会的学术交流、科普教育、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活动;
(二)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计划、总结及有关信息;
(三)负责建立、健全学会工作档案;
(四)联系会员,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五)协助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协调处理有关事宜;
(六)定期召开学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研究工作,交流经验;
(七)完成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二十二条 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本会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组织工作委员会、学术工作委员会和科普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学会组织建设和会员发展;
(二)负责学会的学术交流活动及学术评审工作;
(三)负责开展学会的科普活动;
(四)学会各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各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须由常务理事担任。
第二十三条 《广东园林》编委会和编辑部工作职责
本会理事会下设《广东园林》编委会和编辑部,出版学会的期刊《广东园林》。
《广东园林》编辑部实行在编委会领导下的主编负责制,主编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需要可由主编委托副主编担任,报常务理事会批准。主编、副主编由编委会聘任。
(一)《广东园林》编委会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编辑出版的方针、政策和法令;
2、审定《广东园林》编辑方针和办刊宗旨,以及编辑部的编辑出版计划;
3、定期检查指导编辑部的工作;
4、定期召开编委会会议,听取编辑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处理《广东园林》编辑、出版、发行中的相关事宜。
(二)《广东园林》编辑部工作职责:
1、负责《广东园林》期刊的编辑出版工作。
2、负责组稿、审稿、定稿、发稿等编辑工作。
3、负责校对及安排印刷、发行等工作。
4、负责办刊经费的筹集和使用。
5、参与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6、负责相关资料的使用和管理。
7、完成编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分支机构
(一)本会根据学术活动需要,按专业特点设立分会或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随学科与事业发展实际需要而调整、增设或撤销。具体如下:
(二)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是:
1、制定本会的活动计划,报常务理事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2、承接有关部门委托的科技咨询或科研项目评审等工作;
3、组织征集、评审本专业的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及科普作品,发现和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4、举办业务培训;
5、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反映会员相关意见和建议。
(三)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会聘任,聘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为非法人单位,不另订章程,可根据广东园林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和工作需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和相关政策规定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实体机构,其负责人由理事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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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资助;
(三)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费缴纳标准:
(一) 团体会费
1、 理事单位:3000元/年
2、 单位会员:2000元/年
(二) 个人会费
1、 个人会员:100元/年;一次性交五年。
2、 资深会员:减免
3、 通讯会员:减免
第二十九条 经费使用和管理
(一)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妥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 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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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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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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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6年11月11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本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